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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租佃制與部曲佃客制的區別

封建租佃制與部曲佃客制的區別

封建租佃制是分封建地主所有的租佃制和自耕農所有制。部曲佃客生產製的主張者以為部曲、佃客是典型的農奴。

中國封建社會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給農民,從而剝削、奴役農民的制度。是戰國以來隨封建生產方式而出現的一種封建生產關係形式。這一制度自戰國至明清,延續了兩千多年,並在這兩千多年中不斷髮展變化,其有同於世界各國封建生產關係一般性,也有特殊性。佃戶的人身依附,在勞役租時最強,後逐漸和緩。北宋頒佈《皇官莊客戶逃移法》,規定只能役使客戶本人,不能役其家屬不能強迫賣田、欠債者為客戶客戶死後許其妻改嫁,允許客戶自將女兒出嫁等。這是佃客依附性減弱的明文規定。但發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時代還存在依附性很強的佃僕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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