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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危險品

儲存危險品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違反消防法規定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關於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等違法行為。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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