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重新做傷情鑑定的六種情形

重新做傷情鑑定的六種情形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可重新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人民檢察院審查鑑定結論時或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鑑定結論,經質證後,認為存在疑問或仍有爭議,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法律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的爭議,進行重新鑑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對同一人身傷害已存在兩個以上的不同鑑定結論,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不能形成一致認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o

(二)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間或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對同一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不同認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

(三)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的人身傷害醫學鑑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

TAG標籤:傷情 六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