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承擔義務人的範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範圍的確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權、人身權等。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是一定的個人或某一集體,如債權、損害賠償權等。
權利主體的分為個人權利和義務、集體權利和義務、國家權利和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權利和義務對人們的效力範圍根據存在形態可劃分為習慣權利和義務、法定權利和義務、現實權利和義務。
根據體現內容分基本和普通。
根據效力範圍分,一般和特殊。根據已知和利益的方式分為消極和積極兩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