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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以上老人上海落戶政策

70歲以上老人上海落戶政策

(依據《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滬公發[2013]166號)

上海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徵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登出上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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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上海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上海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

3、上海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上海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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