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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四重型汽油車標準

國四重型汽油車標準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必須符合國四標準的要求,相關企業應及時調整生產、進口和銷售計劃。

二、生產、進口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的企業,應按國四標準要求向環境保護部提出環保型式核准申請,環境保護部對通過稽核的車型頒發環保型式核准證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不符合國四標準要求的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型式核准申請。

三、汽車生產企業作為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和完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體系,並按時向環境保護部報送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年度報告以及車輛識別程式碼(VIN)資訊,確保實際生產、銷售的車輛達到國四標準要求。

四、環境保護部繼續加大機動車環保生產一致性檢查力度,採取不定期、不定時和突擊檢查的方式,全面強化機動車生產企業的環保監管。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銷該車型的環保型式核准證書,並予以通報。

五、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在機動車尾氣排放定期檢驗、環保合格標誌核發等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排放標準規定。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車輛,各級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並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停止其在本轄區內註冊登記。

對生產、進口、銷售超標車輛的,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國四排放標準是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汽車排放汙染物主要有HC(碳氫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過更好的催化轉化器的活性層、二次空氣噴射以及帶有冷卻裝置的排氣再迴圈系統等技術的應用,控制和減少汽車排放汙染物到規定數值以下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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