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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臨時負責人有效期

單位臨時負責人有效期

臨時負責人的負責時間最長為三個月,臨時負責人的指定和撤銷要在決定後10日內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各機構不應將臨時負責人的三個月臨時負責時間作為考察幹部的考察期。

當出現指定臨時負責人的情況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監管部門報告臨時負責人任命情況,同時立即著手選聘該機構擬任負責人,在臨時負責人的三個月臨時負責期間內完成擬任負責人的報批手續,擬任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