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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裁定書和判決的區別

撤訴裁定書和判決的區別

1、判決是對當事人雙方爭紛的事實進行認定與處理。而裁定一般適用於訴訟程式。適於裁定的範圍是: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2、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通常審判結束後,法院都會給當事人判決書。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3、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4、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5、判決和裁定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民法典、民法典、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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