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中控室是否規定為全封閉式
消防中控室沒有要求為全封閉式
一、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二、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定在建築內首層或地下一層,並宜佈置在靠外牆部位。
三、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四、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採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五、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 分隔。消防控制室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六、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係說明、裝置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 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檔案資料。
七、消防控制室送、迴風管的穿牆處應設防火閥。
八、消防控制室內嚴禁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
九、消防控制室不應設定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影響消防控制室裝置工作的裝置用房附近。
十、消防控制室內裝置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置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於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於2m。
2,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裝置面盤至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
3,裝置面盤後的維修距離不宜小於1m。
4,裝置面盤的排列長度大於4m時,其兩端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m的通道。
5,與建築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裝置應集中設定,並應與其他裝置間有明顯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