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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條例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條例

也就是自己建築的房子,首先你要明白低層住宅的含義(1-3層)

《建築法》第83條規定的農民版自權建是從建設主體即權利主體而言的,不論是農民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建築企業建設,都屬於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設行為受《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調整,而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建築施工企業的建築活動應當受到《建築法》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訂立的建築施工合同都是建築施工合同。

以上是<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的條例.

低層建築是指高度小於或等於10米的建築,低層居住建築為一層至三層。多層建築是指高度大於10米,小於24米的建築,多層居住建築為四層至九層(其高度大於10米,小於28米)。高層建築是指高度大於或等於24米,高層居住建築為九層以上(不含九層,其高度大於或等於28米,小於100米)。超高層建築是指高度大於或等於100米的建築。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16】216號)的第三條規定,如果合同標的是“兩層(含兩層)以下”,即屬於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對於村莊建設規劃範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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