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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民用血醫療管理辦法

北京市公民用血醫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民醫療用血管理,根據《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民醫療用血,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醫療用血,須由醫院主治醫師籤具市獻血辦公室統一印製的《醫療用血通知單》,憑通知單用血。用血時,醫院必須核驗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等證件。病人用血後,醫院應按規定統計公民醫療用血量,定期報醫院所在地區、縣獻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