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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福利院把戶口遷移出來

如何從福利院把戶口遷移出來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找到街道或村委會開具證明,證明你是孤兒,需要落實戶口登記,這樣拿著此證明到派出所進行戶口登記,就可以遷移了。

1、被遺棄的嬰幼兒由當地派出所值班警察出具送養證明(一定經過這一流程,即使棄嬰被遺留在福利院門外,也是由福利院工作人員以市民身份向所在片區派出所報警)後,送往兒童福利院。

2、兒童福利院值班人員接收送養證明,登記棄嬰來源(一般為某地派出所)、收養時間、棄嬰性別、穿著及隨身物品(尤其是紙條或信物等),記錄收養時的一般情況(部分棄嬰在收養時生命體徵尚不穩定),給沒有出生資訊的棄嬰當場取名,完成收養手續,交回執於警方。

3、兒童福利院負責檔案手續的工作人員根據棄嬰的實際情況記錄年齡,對於沒有出生資訊的棄嬰兒進行年齡估測,一般這種估測是通過棄嬰的生理髮育特徵(如臍帶、牙齒、頭圍或運動言語的發育)進行,推斷出大致的出生日期。

4、以福利機構的名義登報公示棄嬰的姓名(收養時所取)、出生日期(通過估測)、送養來源、收養時間。公示期為三個月。

5、公示期結束代表棄嬰身份成立(公示期間棄嬰家長主動領回的現象亦時有發生)。之後由負責檔案的工作人員整理棄嬰的以上基本資訊(即代表出生證明),交由福利院所在區域的派出所進行戶口辦理,棄嬰的戶口所在地即為該地派出所,戶口地址即為履行收養的兒童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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