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詳解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詳解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以下比例逐月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5%的比例繳納,在職公務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

(二)人事行政關係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在職人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5%進行補貼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8%進行補貼

(三)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8%的比例繳納。

公務員補充保險制度具有自己的特徵:

1、公務員保險的物件是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以及應當由他供養的直系親屬。

2、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喪失勞動能力或待業原公務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3、保險的組織與實施都是社會化的。公務員保險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公務員因公負傷、致殘、死亡的保險待遇

2、公務員非因公負傷、致殘、死亡的保險待遇

3、公務員疾病的公費醫療和保險待遇

4、公務員生育的保險待遇

5、公務員退職退休的保險待遇

6、公務員待業期間的保險待遇

7、公務員供養直系親屬的保險待遇

8、公務員集體保險待遇。

TAG標籤:醫療保險 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