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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為記錄有效期

不良行為記錄有效期

法律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在不良資訊儲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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