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為記錄有效期
法律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在不良資訊儲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法律依據:《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在不良資訊儲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