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貧困家庭標準 瑞麗範 婚姻 1.1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戶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4、原為本市非農業戶口、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未及時辦理戶口手續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人員。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TAG標籤:東莞 貧困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