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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初期总督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明代初期总督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明代巡抚制度萌芽于建文时,基本确立于宣德时期。总督制度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特征是跨省置督,总领地方。

随着督抚制度的确立,不仅在地方政治体制方面出现了新的制衡关系,而且由于督抚的“双层性”,从而使中央和地方之间也出现了新的权力制衡机制。

一方面,督抚事实上已经是“总领一方”、“节制三司”的地方大员了,但其法律上仍然是以都察院系统的监察官身份存在的,这种差遣性质又使得督抚虽然节制三司、总领地方,但始终听命于中央,很难发展成为唐代那种能与中央相抗衡的藩镇。

总督在各地先后设置。由于总督带都察院都御史或副都御史衔,是朝廷监察官,“督抚带风宪之衔,不独地方利弊可言,即朝廷大政无不可入告”。万历中,晋抚魏允贞、淮抚李三才“皆极论天下事,读其奏疏,即科道亦不多见”。总督与巡抚的关系上,巡抚受总督节制却不隶属于总督。

督抚既属地方的监察系统,又掌控地方军政事务,“统治兵民,刺举司道,一方治乱,盖所攸系”。对于明代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督抚既无佐贰官、又无衙门内部的组织机构,在组织上尚不是省级最高行政长官,这是统治者在政治制度建设上的精心设计,以防范地方权力的扩张。

明代初期总督制度的特点和作用:总督是临时性的,是皇上信得过的大臣,相当于现在的军区司令,掌管一省或数省的军队,可以节制巡抚。作用就是防止叛乱,或者边境异族进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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