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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铝矿开采规定

山西铝矿开采规定

1、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有效保护资源,切实改善生态环境。

2、坚持“综合勘查、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根据铝土矿资源赋存特点,勘查开发铝土矿资源必须对其共伴生矿产煤炭、山西式铁矿、耐火粘土及镓、锗和稀有稀土元素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最大限度提高其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

3、坚持“控制总量、有序开发”的原则

根据国际和国内对氧化铝的需求和铝土矿资源现状,严格控制新上氧化铝建设项目、铝土矿矿山企业和开采总量,按照规划目标,有序开发,实现铝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4、坚持“整合转让、保障重点”的原则

对规划区内已取得采矿权开采能力达不到30万吨/年的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兼并、关闭等措施,进行资源整合,达到规模开采对规划区内已取得探矿权的企业,能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优先取得采矿权,否则可进行有偿转让保障山西大型氧化铝企业的生产需求。

5、坚持“定向有偿、就近就地”的原则

根据各氧化铝企业所处的位置和铝土矿资源集中区域,就近就地规划其铝土矿开发矿区,采矿权须有偿取得。鼓励规划区内的其它铝土矿矿山和粘土矿山将铝土矿石定向销售给所辖区域氧化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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