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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工创业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民工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就业规模,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办好我市农民工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规范创业园的管理,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创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劳社[2009]10号)、《关于规范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的通知》(皖农民工[2009]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0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创业者创业的实践基地,为创业者创业搭建平台,创业园具有孵化功能,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条 创业园入口处,应悬挂统一样式的标识牌,内容为:“淮南市XX县(区)XX乡镇(街道)XX创业园”。另设立两块公告牌,一块为包括创建时间、基本情况、入园项目的创业园简介,一块为包括创业扶持政策的政策宣传牌。园区各入驻企业门口悬挂标牌,载明:实体名称、领(创)办人姓名、创办时间、孵化期限、带动就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