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当前位置 /首页/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高空抛物立案标准

高空抛物立案标准

第一,一般性入罪标准。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从刑法分则罪名来看,“情节”认定主要表现为六种,如情节较轻、情节严重、严重情节、情节较重、较重情节以及情节恶劣。在刑法总则部分,“情节轻微”入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在分则部分,上述六种情节表现形式入罪,需要排除总则但书“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

此外,“情节显著轻微”中的“情节”是指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的一切主客观要素。例如,行为对象、抛物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动机、目的等,但不包括事前和事后的情节。当然,“多次”抛物是主观恶性的体现,可以成立“情节严重”。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的产物,在综合主客观要素进行事实判断基础上,再进行是否入罪的价值判断,是判断高空抛物是否入罪的一般性标准。

第二,体系性入罪标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体系性角度看,目前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的情形排除。实质上,在排除构成其他罪的情节后,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范围并不宽。

只要抛了就立案。如果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的警察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处罚。如果造成了人员和财产损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坐牢。坐牢的同时还得赔偿受损害者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TAG标签:抛物 立案 高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