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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司法救助實施細則

公安機關司法救助實施細則

(一)輔助性救助。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辦案機關已經予以救助的,人民檢察院不再救助。對於通過訴訟能夠獲得賠償、補償的,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二)公正救助。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數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時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及時提供救助。

(四)屬地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