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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程序

收養程序

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

1、確定管轄權: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詢問:

登記員詢問收養人收養的方式和情況,並告知當事人收養登記方面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3、公告: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4、受理:

登記員對收養人和送養人提供的證明、證件進行受理和初審。

5、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6、登記:

對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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