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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户籍遷入條件

温州鹿城户籍遷入條件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鎮化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完善户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20〕28號)、《温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温政發〔2016〕26號)和《温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打造千萬級常住人口城市的若干意見》(温政發〔2020〕22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申請户口遷入温州市適用本規定。

國家、省對落户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民的户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户一致和整户遷移的原則,實行條件准入制。

第四條 户口遷入本市分為人才引進落户、親屬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業)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種類別。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人才引進落户:

(一)《温州市人才分類目錄》中所列人才,大專(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以及35週歲以下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學歷或中級工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可以在本市城鎮地區先落户後擇業。

(二)前項之外的下列人員,可以在就業地(居住地)的城鎮地區落户:

1、經人才辦認定的創新團隊和創業項目成員。

2、經宣傳部門認定的文化文藝團隊成員。

3、經科技部門認定的科學技術獎完成人。

4、經體育部門認定的競技體育優秀後備人才。

5、經其他職能部門認定並由同級政府批准的緊缺型崗位技能人員。

其中遷入市區的由市級相關部門出具認定證明,遷入縣市的由縣級相關部門出具認定證明。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親屬投靠落户:

(一)父母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包括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下同)可申請投靠落户

父母為本市城鎮地區家庭户口的,其成年子女可投靠(照顧)遷入。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請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為本市城鎮地區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請投靠落户。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居住社保(就業)落户: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落户。

(二)在市區城鎮地區居住滿6個月、持有居住證並繳納社保的人員,可在居住地城鎮地區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內的,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私房落户。

已在縣(市)城鎮地區居住滿6個月的人員,可在當地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內的人員,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私房落户。

(三)在市區同一用人單位就業並繳納社保滿6個月的人員,可在市區城鎮地區落户。退役軍人可不受年限限制。

在縣(市)城鎮地區就業的人員,可在當地城鎮地區落户。

(四)在本市城鎮地區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人員,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社區集體户落户。

在本市投資創業並繳納税款的人員,可以在投資納税地的城鎮地區落户。

(五)大中專院校畢業、軍人退出現役等原因未落實就業的人員,可以將户口遷回入學(伍)前或現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政策性落户:

(一)經批准調入本市工作的,或被正式錄用的在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户。

(二)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同意的駐本市部隊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可在部隊駐地落户。

(三)本市生源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可以申請户口從省內學校學生集體户遷回入學前户口所在地或現家庭所在地。

(四)被本市或其他地方的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部門評定獲得相關稱號未超過3年的下列人員,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户:

1、獲得勞動模範稱號的。

2、獲得道德模範稱號的。

3、獲得優秀農民工稱號的。

4、獲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

5、獲得“最美”系列榮譽稱號的。

6、被評為志願服務先進典型的五星級志願者。

(五)參戰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烈士子女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户。

(六)經市紅十字會認定的,對促進温州市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遺體、組織)捐獻事業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的城鎮地區落户。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取得落户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穩定住所內落户。

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可在同意被投靠的親友户內落户。

不具備前兩款條件的,可在被錄(聘)用單位集體户、人才集體户落户。

不具備前三款條件的,可在經常居住地的社區公共集體户落户。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遷入户口的人員,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隨遷落户本科以上學歷人員隨遷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經單位同意後可以落户單位集體户或者人才集體户。

市本級、各縣(市、區)應設立人才集體户,為本規定第五條所列的各類人才落户提供快速便捷服務。

規上工業企業、規上服務業企業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按需向企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企業單位集體户。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户口遷入温州市,是指市外户口遷入温州及温州市內各縣、市(市區)之間的户口遷移。

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經常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給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權的公共租賃住房。

本規定所稱就業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所在行政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規定所稱直系親屬指與本人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本規定所稱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指居住房屋出租人按照《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手續的租賃居住房屋。

第十二條 本市户口遷移實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互認,在省內任意地區的居住和就業年限,申請居住證或者申報落户時納入當地累計認可。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供的落户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存在欺騙、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落户的,予以註銷並通知其在原遷出地恢復户口。

第十四條 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等情形應當暫緩辦理户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調查核實後決定是否准予遷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關於户籍管理方面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温州鹿城户籍遷入條件

(一)户口准入情形:

第一類是人才引進落户:1.《温州市人才分類目錄》中所列人才,大專(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以及35週歲以下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學歷或中級工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可以在本市先落户後擇業2.人才辦、宣傳、科技、體育等部門認定的特殊緊缺人才,也可在本市辦理落户。

第二類是親屬投靠落户:夫妻之間相互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以及成年子女照顧父母等情形,被投靠人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均可申請辦理户口遷入。

第三類是居住社保(就業)落户:1.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持有不動產證或公租房使用證)的人員,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2.在市區城鎮地區居住6個月並持有居住證且繳納社保的人員,可在當地辦理居住類落户在縣市城鎮地區居住6個月的人員,即可在當地辦理居住類落户。其中居住在登記備案的租賃居住房屋內的人員,經房東同意,可落户在租賃房屋內。3.在市區就業滿6個月並繳納社保、在縣市區域有就業單位的人員,可在就業地城鎮地區辦理就業類落户。4.在本市城鎮地區取得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人員,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社區集體户落户在本市投資創業並繳納税款的人員,可以在投資納税地的城鎮地區落户。5.大中專畢業生和退役軍人未落實就業的,可回原籍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落户。

第四類是政策性落户:調入本市的在編公職人員、經批准的部隊隨軍家屬、省內高校的在校生以及各類特殊榮譽特殊貢獻人員,可在本市落户。

(二)隨遷及落户地規定:符合上述規定遷入户口的人員,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一同辦理隨遷遷落户遷入人員,應在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穩定住所內落户不具備合法穩定住所條件的,可在同意被投靠的親友户內落户既沒有合法穩定住所也無人可投靠的,可在被錄(聘)用單位集體户、人才集體户落户均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在經常居住地的社區公共集體户落户。

(三)特殊情況:1.為體現對人才類人員的照顧,市本級、各縣(市、區)設立人才集體户,為各類人才落户提供快速便捷服務。對本科以上學歷人員隨遷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經單位同意後可以落户單位集體户或者人才集體户。2.為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規上工業企業、規上服務業企業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按需向企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企業單位集體户,供本單位符合落户條件員工登記户口。3.本市户口遷移實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互認,在省內任意地區的居住和就業年限,申請居住證或者申報落户時納入當地累計認可。4.申請人提供的落户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存在欺騙、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落户的,予以註銷並通知其在原遷出地恢復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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