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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繳和吊銷駕駛證的區別

收繳和吊銷駕駛證的區別

區別一、釋義不同

吊銷:收回並註銷。

收繳:1.查收繳獲。2.接收款項繳納於庫。

區別二、引證出處不同

清 錢學綸 《語新》卷下:“ 張成祿 為陰陽學時,猶見部頒滿、漢文銅方章……最後非緊要印官,盡行弔銷,換給木戳。”

收繳:《治安管理處罰法》:收繳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具、賭資、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一、二者區別在於:吊銷和暫扣駕駛證都是在合法取得駕駛證後出現違反交通法的情況對駕駛人的處罰,從力度上看,吊銷大於暫扣。而撤銷是指非法取得駕駛證被取消駕駛資格。

二、1、對那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撤銷通知書送達違法行為人,並將收繳的機動車駕駛證連同撤消決定書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2、吊銷是指依法取得駕駛證後,出現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銷的情形,比如重特大交通事故當中承擔一半以上責任者按規定應當吊銷駕駛證,這些都屬於行政行為。吊銷駕駛證需要滿2年才可以考駕駛證

收繳駕駛證是由主管部門將駕駛人員的證件予以收繳,收繳駕駛證可以發生在不同的條件之下,具體來説可以包括一下幾個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對於實施了交通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剝奪其駕駛資格的處罰方式,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的對當事人駕駛資格最嚴厲的一種處罰。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在法定期限內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後,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並應當在處罰決定後十五日內,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傳遞通知書和機動車駕駛證轉發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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