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無效和撤銷區別
判決無效指的是判決結果不生效的意思,也就是説對於判決結果不起作用,或者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結果。判決無效意味着該判決結果可能存在不妥之處,或者有錯誤之處。
撤銷指的是把已經形成的事實進行取消的行為,也就是説撤回已經形成的事實的行為。
撤銷的原因可能在於在形成事實的時候可能出現了錯誤,或者是發現了其它的一些問題。
適用情形不一樣,例如: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