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違章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違章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現場指認確認違章事實。

執勤民警對一些明顯的具有形成快、消失快、事後不留痕跡特點的違章,以自己親眼所見為根據,當場予以確認。如超速、違章超車、逆向行駛等。如果當事人在現場對執勤民警指認的違章事實沒有異議,即可認定違章事實成立,並做好記錄,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不簽名要註明原因當事人在現場對執勤民警指認的違章事實有異議,執勤民警也應當當場確定違章事實成立,並做好記錄。如果事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交警認定的事實是有效的。

二、現場檢查確認違章事實。

這是執勤民警常用的一種交通違章證據收集方式。執勤民警在現場通過查看、查驗車輛並確認違章事實,如超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更換或者改裝車輛,酒後開車,轉向器及燈光裝置不合要求等。有的要通過儀器檢測認定,有的可以現場查看認定。現場檢查的民警根據檢查的違章事實做好現場檢查記錄,並由當事人核對並簽名,當事人無異議,即確認違章事實成立當事人有異議,執勤交警應當場根據檢查結果實事求是予以確認,在事後的審理或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應把執勤交警的檢查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材料,在排除產生錯誤的可能後予以採信。也有采用由違章駕駛員根據執勤交警現場檢查的違章事實填寫“違章自述書”代替“現場檢查記錄”。但如果駕駛員拒絕填寫或不能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填寫,還是應由執勤民警做交通違章現場檢查記錄。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對於違章事實清楚、情節簡單,但當事人對執勤民警的指認違章事實有異議時,通過審查當事人陳述和證人的證詞的真實性來確定違章事實。執勤民警應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仔細做好詢問工作,並製作好目錄,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如果當事人所述確有根據,應當予以採信,客觀公正地予以認定,並由當事人閲後簽名,有利於消除執勤執法的主觀性、隨意性和片面性。對於案情複雜、情節嚴重,又不屬於形成快、消失快、事後不留痕跡的交通違章也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廣泛收集證據。

TAG標籤:認定 違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