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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10年臨時工的最新規定

清退10年臨時工的最新規定

需要辭退工作十幾年的臨時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説的標準工資,是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比如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每月5000元,那麼補償金的標準工資就是每月5000元,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並沒有最高12個月的規定,但是如果離職前12個月的標準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只能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三倍補償,最高只能計發12個月。

如果在用人單位在辭退的過程中,因為辭退理由不充分,或是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那麼用人單位還要額外支付你一個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的,比如沒有充分協商一致,增加不必要的不合法條款,剋扣工資、沒有依法繳納社保會保險等,可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需要説明的,如果享受經濟賠償金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

除了經濟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以外,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協助辦理失業保險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的,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自己無法辦理失業保險金,可以以此為理由,反過來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補繳在單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要辭退你,不管是什麼理由,都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助辦理失業保險金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可以要求給予二倍經濟賠償。

在單位十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根據其工作年限來給予補償,即工作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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