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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電動自行車無牌處罰標準

廣東電動自行車無牌處罰標準

1、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2、企業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註銷登記,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列入企業誠信記錄。

3、個人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註銷登記,處五百元罰款。

4、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5、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罰款。

6、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

7、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8、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9、違反規定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10、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11、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12、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管理模式,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累積記分達到相應分值,駕駛人應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