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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標的最新規定

關於廢標的最新規定

1、“廢標”這一詞語,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是沒有的,正確的説法是“否決其投標”。

2、一般規定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

“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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