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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非法營運處罰標準

網約車非法營運處罰標準

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如果非法營運情況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那麼就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及以上的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證件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及以上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非法營運是違法行為,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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