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項安全行為準則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強調要層層建立並認真落實責任制
(2)安全生產與企業改革發展“三同步”制度,強調要把安全生產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整體佈局,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3)安全工作“兩定期”制度,要求企業領導班子定期分析安全形勢、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
(4)企業內部安全工作機構和人員力量配置制度
(5)安全培訓和經營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制度
(6)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制度,企業要加強安全質量管理,規範各環節、各崗位的安全質量行為
(7)重大隱患治理和應急救援制度,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隱患的治理,制定應急預案,建立預警和救援機制
(8)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9)安全投入和“三同時”制度,企業要保障安全投入,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0)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追查制度
(11)工傷保險制度,企業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積極發展人身意外保險
1、禁止偽造,塗改,租借,轉讓保險經營許可證。
2、禁止私刻公章,違規,越權使用印章。
3、禁止新設機構開展保險業務。
4、分支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資金運轉和對外擔保。
5、泄露,出賣公司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