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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公證處收費標準

崑山公證處收費標準

證明法律行為

(一) 證明合同、協議

1、證明經濟合同

(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費

標 的 額 收 取 比 例

500000元以下 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按200元收取。

500001-5000000元部分 0.2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 0.2%

10000001-20000000元部分 0.15%

20000001-50000000元部分 0.1%

50000001-100000000元部分 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1%

(2) 證明其他經濟合同,按下列標準收費 標 的 額 收 取 比 例

20000元以下 1%,按比例收費不到50元,按50元收取。

20001-50000元部分 0.8%

50001-100000元部分 0.6%

100001-500000元部分 0.5%

500001-1000000元部分 0.4%

1000001-2000000元部分 0.3%

2000001-3000000元部分 0.2%

3000001-4000000元部分 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 0.05%

2、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200元,涉及財產關係的加倍收取。

(二) 證明收養關係:

1、 生父 母共同送養的,每件收費500元

2、 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每件收費800元

3、 其它監護人送養的,每件收費1000元

(三)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 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一) 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80元。

(二) 證明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500元。

(三) 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400元。

(四) 辦理證據保全。

1、 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200元。

2、 聲像資料、電腦軟件保全,每件收費800元。

3、 對物的保全:

(1) 不動產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的每件收費500元

(2) 不動產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的每件收費1000元

(3) 其它物證保全,每件收費400元。

4、 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

(五) 製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三、 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一) 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二) 證明其它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 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2、 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每件收費100元。

四、 提存公證,按標的額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五、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 SPAN>

(一)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200元。

(二)保管遺囑

1、文字遺囑,每件每年收費50元

2、音帶、音像遺囑,每件每年收費100元。

(三)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400元。

(四)清點遺產

1、遺產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每件收費200元

2、遺產價值在5-10萬元的,每件收費300元

3、遺產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每件收費400元

(五)保管遺產

1、憑證、每件每年收費100元

2、物品、每公證事項每年300元。

七、 證明對財產(含遺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按財產價值的2‰收費,最低200元。

八、 證明其它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一) 涉及人身權益的,每件收費100元。

(二) 涉及人身權益以外其它關係的。

1、 無標的額的,每件收費200元。

2、 有標的額的,按標的額的1‰收費,最低200元。

九、 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書、解答法律諮詢

(一) 保管文書,每件每年收費50元。

(二) 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公證,每件收費200元。

(三) 代擬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每件收費50-100元。

(四) 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每件收費80元。

(五) 代擬經濟合同,雙方協商收費。

(六) 解答法律諮詢,每次收費10元書面解答法律諮詢的,每件收費50-100元。

十、 依法辦理其它公證業務

(一) 證明抽獎、抽籤、開獎及其它現場公證

1、 非營利性的,每件收費500元

2、 營利性的,按標的額的0.1%收費,最低500元。

(二) 證明拍賣、彩票銷售(按累進制計費)

標 的 額 收 取 比 例

100萬元以下 500元至0.8‰

101-500萬元 0.5‰

501-1000萬元 0.3‰

1001萬元以上 0.2‰

(三) 證明物品銷燬,每件收費500元。

(四) 招投標公證(按累進制計費)

標 的 額 收 取 比 例

200萬元以下 500元

201-500萬元 2‰

501萬元以上 1‰

(五) 證明股票、債券發行上市法律事務,按發行上市總額的0.5‰收費,最高不超過5萬元。

(六) 證明簽名、印章屬實,副本、節本、譯本與原件相符,影印件與原件相符。

1、 民事類每件收費80元

2、 經濟類每件收費300-500元。

(七) 證明財產分割

1、 公民每人每宗收費200元

2、 法人及其他組織每宗收費500元。

(八) 解除收養關係,每件收費200元。

(九) 證明勞務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費50元。

(十) 證明出國留學協議,每件收費200元。

(十一) 證明出口商品註冊商標,每件收費500元。r /> (十二) 承擔公證顧問事務,由雙方協商收費。

(十三) 查詢公證檔案資料,每次收費20元。

(十四) 公證書、其它資料翻譯費,每千字收費8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收費。小語種翻譯費可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30%。

十一、對當事人舉證有困難,需委託公證處進行調查的,差旅費由當事人支付。

十二、對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費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十三、凡證明單方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製作公證書一份證明其他法律事實的,製作公證書兩份。如需增加份數,每份公證書另收費20元。

十四、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起公證事由所有事項的總稱。

十五、公證機構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可在受理公證事項時預收,也可與申請人約定在承辦公證事項期間收取。公證機構收取公證服務費時,應向申請人出具收費票據。

十六、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消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部退還申請人因公證處和申請人雙方責任而撤消公證書的,應按照責任的大小退還部分費用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公證機構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賠償。因申請人提供偽證及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七、除國家和省規定必須公證的事項外,公證服務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制公證或與其他部門串通變相強制公證,也不得肢解公證事項重複收費。

十八、各公證機構應按規定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或變更《收費許可證》,並將收費項目和標準對外公示,規範收費行為,自覺接受物價部門和當事人的監督。

十九、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司法廳過去有關公證服務收費的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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