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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淨含量標準

飲料淨含量標準

一袋飲料外包裝上標有“淨含量500±50克”,其代表的含義為該飲品的淨含量在450克到550克之間。

根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註淨含量,標註淨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於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第九條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於或者等於其標註淨含量。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註淨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於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規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九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註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註貯存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註保質期。日期的標註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註淨含量,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註規格。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淨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乾物(固形物)的含量。淨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淨含量的標註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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