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凡在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各級發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將可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工程限額適當調低。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包括省直部門的直屬單位)總造價400萬元以上或建築總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投資建設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總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建築工程(指在建和續建各單項工程累計的總造價,下同),30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項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