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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澳門辦理流程

移居澳門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及港澳關係人共同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接受面見和詢問。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前往港澳通行證申請回執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及提交的期限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三)對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申請,審核部門應當將人員名單在負責受理和審核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待場所進行公示,接受羣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四)審批人員應當根據審核情況並按照申請人得分依次進行審批。批准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由審批部門為申請人簽發《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以下簡稱《批准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准定居通知書》辦理註銷户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不予批准的,簽發《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不予批准決定書》。

(五)申請人憑批准通知書辦理註銷户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户口註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並依法收繳或註銷其有效的內地居民出入境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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