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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的區別

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的區別

有權解釋:依據解釋的主體不同又可分為

(1)立法解釋:是指由立法機關對刑法規範含義進行闡明。通常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在刑法中用條文對有關刑法術語所作的解釋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説明或修訂説明中作出的解釋

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發生歧義所作出的解釋。

無權解釋:又叫學理解釋,是指國家宣傳機構、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者專家學者從學術理論角度對刑法規範含義進行的闡明。相對於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學理解釋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權,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稱“無權解釋”。

沒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就是無權解釋

對法律有3種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學理解釋

只有學理解釋是無權解釋。學理解釋是法學家們對法律的解釋,只有參考價值,不能直接引用,簡單的説,就是法學家、學着或者其他的一些人對法律的一些解釋,有參考價值,但不能直接引用,所以叫法的無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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