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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利弊

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利弊

一、利

1、監察制度的實行使君權與相權的博弈最終找到平衡點,有利於政局穩定。

2、監察機構的職責就是以監察和彈劾為主,旨在肅清綱紀,有利於政治清明,維護法律。

二、弊

1、為權貴地主階層服務 ,是為了調和統治階層之間的矛盾,平頭百姓沒有監督的權力

2、制度方式上,更加體現個人意志,隨意性較大,錯判誤判較多。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從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級監察機構形成單線垂直(單線聯繫、單線領導)的相對獨立體系。弊端是如果皇帝昏庸監察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甚至有些秉公執法的監察官還會受到迫害。

1、中國古代監察官員品秩較低,但權力顯赫,地位尊崇。

2、強有力的手段是監察職權充分發揮的重要保障。

3、監察機關垂直領導體制為監察職權的發揮減少了障礙。

4、中國古代的監察職權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後決定權在於皇帝。

5、既嚴厲處罰誣告又允許根據傳聞進行彈劾。

6、監察權和行政權的混淆影響了監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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