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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償還能力法人應該償還嗎

公司無償還能力法人應該償還嗎

需要。

首先,“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公司債務的承擔肯定是要由公司以其獨立財產承擔的,這一問題沒有探討空間。如果説是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擔公司債務,則需要分情況討論。

原則上股東只需要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但是有例外比如説:作為股東,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存在混同或者其存在到期不繳納出資等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沒有能力支付債務,法人是沒有責任的。公司可以讓與自己的債權來償還公司本身的債務。

依據<企業破產法>申請人民法院破產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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