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礦生產指標
鋼鐵產能指標具有強烈的行政審批色彩,同時與無形資產性質具有高度一致性,將其認定為可供執行的財產對於鋼鐵企業職工安置、債權債務清償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一種新型可供執行財產類型,與傳統型財產處置不同,對鋼鐵產能指標採取查封、處置措施,除遵循強制執行一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工信部相關規定以及當地政府對鋼鐵產能指標的宏觀調控政策。
因其具有的行政審批性質、較高價值屬性以及鋼鐵產能指標的強制執行應當堅持職工安置優先原則 、府院聯動執行原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原則。
大型 中型 小型
(貧鐵礦)礦石(億噸)≥1 0.1~1 <0.1
(富鐵礦)礦石(億噸)≥0.5 0.05~0.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