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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過年不能辭工嗎

勞動法規定過年不能辭工嗎

1、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過年不給員工辭職這一條而且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批准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該法38條規定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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