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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養他人子女

如何收養他人子女

第一,提出申請。收養的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第二,審查。審查是收養登記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那麼審查的內容就包括:收養關係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等等。

第三,登記。經審查之後,凡事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並頒發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規定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1、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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