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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官御史封駁官的區別

諫官御史封駁官的區別

唐代及其以前,封駁官、諫官和御史的職能分工明確,封駁官審駁朝命,諫官主諫諍,御史監察百官。兩宋時期,隨着君主專制的加強,三種監察官的職能開始出現變化與混合的趨勢。

就奏劾百官、諫諍皇帝和議論朝政而言,它們的職能幾乎相差無幾,而其有所區別的地方大多是在一些程序和形式上,如三官職能的先後有序,一般是在監督朝政的過程中,以封駁官為先,諫官次之,御史又次之。

另外,宋代在制度規定上,封駁官的職能要比台諫重要,但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台諫的勢力和作用都要大於封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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