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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基本權利

幼兒基本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

1、生存權:所有兒童有存活的權利,以及有權接受可行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2、保護權: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免受身體及性經濟剝削和虐待,免受戰亂、遺棄、照料疏忽當兒童需要時,隨時提供適當的照料或康復服務。

3、發展權: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教育,向兒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會環境,以滿足兒童發展過程中的身體、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參與權: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包括兒童有權對影響他(她)的任何事情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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