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護結構地下水控制回灌規定:
1、回灌可採用井點、砂井、砂溝等 
2、回灌井與降水井的距離不宜小於 6m 
3、回灌井的間距應根據降水井的間距和被保護物的平面位 置確定 
4、回灌井宜進入穩定水面下 1m,且位於滲透性較好的土層 中,過濾器的長度應大於降水井過濾器的長度 
5、回灌水量可通過水位觀測孔中水位變化進行控制和調節, 不宜超過原水位標高。回灌水箱高度可根據灌入水量配置 
6、回灌砂井的灌砂量應取井孔體積的 95%,填料宜採用含 泥量不大於 3%、不均勻係數在 3~5 之間的純淨中粗砂 
7、回灌井與降水井應協調控制。回灌水宜採用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