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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醫保門診費按什麼標準發放

個人醫保門診費按什麼標準發放

1、門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在職人員1000元,退休人員800元。起付標準以下部分,參保人須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刷卡,以便統一結算。

2、起付標準以上部分至最高限額4000元以下部分,按不同醫療機構級別,參保人員個人承擔不同比例。具體標準為:

(1)在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負50%

(2)在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或者在急救車內搶救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負40%

(3)在一級及相應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自負30%

(4)在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就醫的,門診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負20%。

3、超過年度內最高限額4000元的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4、參保人員因下列情況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1)未經批准在門診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以外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發生的非急診醫療費

(2)住院期間發生的門診醫療費

(3)其他不屬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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