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類培訓機構處罰條例
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變相違規開展校外培訓: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或登記註冊辦學的,予以撤銷,責令退還所收學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專業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的或管理混亂,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濫發學歷證書的,責令收回,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五)未按規定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擅自舉辦學科類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2、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
3、以諮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遊學、研學、夏令營、託管等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三、組織面向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超出審批範圍,擅自改變培訓類別: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