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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非法載客怎麼處理

遊艇非法載客怎麼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船舶未按規定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的,屬於非法營運,沒收其非法收入,並視情節輕重,按船舶大小處以罰款:200載重噸以下的船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200至1000載重噸以下的船舶,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1000至5000載重噸以下的船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5000載重噸以上船舶,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船舶營業運輸證》而未隨船攜帶的,並能提供確切證據的除外。

(三)非營業性運輸船舶臨時從事營業性運輸,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臨時《船舶營業運輸證》的,屬非法經營,按本條(二)項規定處理。

1、

請求市政府組織我鎮及相關職能單位、執法部門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在南門閘口附近建立水上治安查報站,安排執法人員日夜值班巡查,嚴厲禁止漁船載客行為對散居各處攬客的,以屬地管理為主,責成漁民所在村委會負責勸止並向查報站報告予以處罰和取締。

2、

對裝載遊客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屬旅遊公司安排的,追究旅遊公司的責任,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屬散客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予以勸散。一經發現漁民招攬遊客,漁政部門立即吊銷業主捕撈許可證,同時水警大隊對其進行治安處罰,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管轄的職責依法一併予以處罰。

3、

漁船載客業主所在村委會全體幹部對該漁民實施責任包掛,如出現非法載客導致安全事故則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具體措施另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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