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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所定十惡罪中罪之一

隋唐所定十惡罪中罪之一

十惡罪俗稱“十惡不赦”。中國古代十種為常赦所不原的重大犯罪。

一為謀反,二為謀大逆,三為謀叛,四為惡逆,五為不道,六為大不敬,七為不孝,八為不睦,九為不義,十為內亂。

自秦及以後逐漸形成,北齊時始定重罪十條:一反逆,二謀大逆,三叛,四降,五惡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義,十內亂。隋代始以“十惡”之名,定入法典。經唐至清,除元代改名為諸惡外,相沿不改。

《唐律疏議》稱:“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這裏造畜蠱毒和厭魅是以巫術害人的行為,和殺一家人肢解人的行為一樣惡劣,後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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