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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對被採取調查對象採取什麼

不得對被採取調查對象採取什麼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對被調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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