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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補發最新規定

公積金補發最新規定

1.逾期繳存、少繳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按規定補繳。補繳住房公積金時,單位和個人均應補繳。

2.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的,單位或者管理人應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3.單位合併、分立時無力補繳的,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單位撤銷、解散時,應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4.破產企業自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30日內,由原企業或者管理人到市公積金中心核實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數額。破產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住房公積金,按所欠職工工資的清償順序優先解決。

5.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時,職工將個人補繳部分繳給單位,由單位連同為職工補繳部分,一併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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