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定標資格的主體有
評標標準制定權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包括擬投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七部委三十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明確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量化或評價這些因素。制定中標人選擇標準的權利是實現中標權的基礎。
專家選聘權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招標人設立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七部委令第十二號第八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設立”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招標人無疑有權選擇和聘用評標專家。當然,選任權的使用不是任意的,而是應當符合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
實踐中,評審團成員的組成結構一般由招標方提出,提交有關部門評審,最後從相應的專家庫中提取出來。評標專家的選聘權也是評標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